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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行国际结算部门,贸易项下出口业务占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德两国间贸易关系近年来持续、健康发展,德国的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成套机器设备、化工产品对中国出口量与日俱增,这为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一.出口业务
1.出口信用证通知/及加具保兑
国内分行或国内同业开来的信用证,我行在收到信用证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若受益人预先电话要求我行用传真通知,我行即刻予以办理,并免收传真费用,然后再书面正式通知。由于德国邮政业的发达和高效益,所有德国境内邮件一般均可在24小时内送达。
2004年10月,我行和专业电脑公司合作,开始为客户提供信用证电通知服务。这项服务主要面向一些德国当地集团型大公司客户,该项服务为这些集团客户的统一管理、分部门执行有效地提高的工作效率,也为我行争取的稳定客户资源。
我行相关代理行委托对来证加具保兑;也可应受益人的要求,对该证加保,即所谓的沉默保兑---我行对客户作出承诺,在其提交单据后,按照信用证期限,到期后开证行仍未付款时由我行偿付受益人的行为。
2.出口单据审核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向交单人说明不符点审核结果,并在单据更改时提供咨询和帮助。在交单期很紧的情况下,可先根据复印件提供免费的预审服务,以便受益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交正确的全套正本单据。
3.出口单据买断——福费廷
我行可根据与受益人的约定无追索权地买断信用证下单据。在德国同业中,这是一种银行普遍采用的给受益人贸易融资方式。只要我行收到信用证下单据,审核无误后确定单证相符,在扣除一定的贴现利息和风险费用后,按照预先与受益人签定的协议买进单据,对其实施付款。
4.转让信用证(针对德国当地的中间商)/ 款项让渡
对可转让的信用证来证,根据受益人的申请,向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转让该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
5.出口跟单托收
根据收款人的指示办理出口托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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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业务
1.进口开证/背对背信用证
在经过法律合规性审核和落实付款保证后,我行根据客户的开立信用证委托书办理信用证开立手续。在客户有意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时,我行审核来证及开证内容相吻合时,为客户办理开证手续。
2.开立保函
我行可为客户开立直接银行保函、或根据其它金融机构委托开立间接银行保函
、也可仅仅作为保函的通知行参与业务。
3.进口代收
我行作为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和委托书后,首先电话通知付款人,要求其来我行柜台赎单、或单寄其往来银行提示代收。
4.进口押汇
单到我行审核无误后,我行向议付行偿付。在申请人付款赎单时,一并支付我行各项垫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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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偿付业务
鉴于我行目前作为全系统欧元清算中心的有利条件,我行可以做为偿付行,为海内外联行或其他代理行对信用证项下款项代为偿付。此偿付独立于信用证,我行执行偿付的基本条件是开证行的偿付授权电MT740,以及1996年国际商会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惯例》ICC
NO.525。如前所述,我行依托快速、安全的实时清算系统,可对德国境内银行、以及欧洲国家实施准确、及时偿付。
四.融资代付(为金融机构的融资)
我行目前与数家国内银行、国内同业签定融资代付协定。我行按约代付资金,一定期限后再收回本息。期限为180天-360天不等,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延期。凭此融资款项进口商得到了融资。通常由国内银行开出进口信用证,然后由我行代开证行直接付款给信用证受益人。在双方事前约定的贸易融资协议中,双方已就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的确定、融资的用途以及款项偿还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目前为止,我行可提供欧元、美元等币别贸易融资。此项业务可提高双方的竞争能力,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共同发展。
五.福费廷业务/ 风险参予
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无追索权的买入因出口贸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该债权通常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福费廷业务运作通常分为一级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我行直接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的买入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业务是未到期债权在银行之间买卖。包括以公开转卖或风险参予的形式买断。而风险参予按风险参予人是否融资又分为融资性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予(类似于一种付款担保)。目前我行主要以一级市场业务为主,涉及二级市场业务则是非融资性风险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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